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。
一、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
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本公司”)于近日接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(2017)渝0115民初4735号应诉通知书,知悉:原告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重庆国豪”)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(被告一)和本公司(被告二)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经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受理。随该《应诉通知书》一并送达的《民事起诉状》主要内容如下:
原告: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
被告一: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
被告二: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
原告诉讼请求:
1、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500万元;
2、请求判令被告一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3年11月30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;
3、请求判令本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以上承担支付责任;
4、本案的诉讼费、保全费由被告一与本公司承担。
二、本公司关于此案的情况说明
涉诉工程“重钢(集团)环保搬迁项目长寿新区港口工程0#码头建设施工工程”由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包,原合同价2998.9404万元,根据本公司与重庆钢铁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签署的资产购买及搬迁损失补偿协议,本公司承接了该项目的所有债权债务,该项目尚未竣工验收,也未办理结算。
三、 判决或裁决情况
截至本公告日,上述案件尚未审理。
四、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
因本案尚未审理,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。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五、截至本公告日,本公司2017年度其他重大诉讼、仲裁事项如下:
注:上述重大诉讼、仲裁事项中,本公司均作为应诉(被申请)方
六、备查文件:
重庆长寿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【(2017)渝0115民初4735号】、重庆国豪民事起诉状
特此公告 。
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会
2017年6月28日